解析:
在我国刑法典中,关于侵占罪中所述之“遗忘物资”,其含义系指行为主体明知道是他人所遗失或隐藏的物品,却仍然违法将其占为已有,且该物品价值巨大,且行为主体对于该物品的归属权拒不承认并拒绝返还。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这类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通常会重点考察多个方面的因素,如行为主体是否知晓该物品的真实归属、其占有该物品的主观意图以及在发现错误后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归还等等。若行为主体在主观上误认为该物品属于自身所有,或者在发现错误后能够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归还给原主,那么就不能被视为构成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