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犯罪嫌疑人为自身辩解并提出辩护声明的证据;被害人在事件中描述的情况和感受;目击证人提供的证言;实物证据及其相关的书面证据
(1)包括犯罪现场实景照片;
(2)真实存在的物体:如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利刃,如刀、匕首、斧头、棍棒等等,还有被血浸染的衣物及犯罪现场遗留下来的其他物品等;
(3)电话通话记录、书信、便签、借款协议、收据、病历卡、医疗诊断报告等相关书面文档类材料;
由相关领域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
(1)涵盖了涉及血液分析的DNA鉴定、指纹鉴定、鞋印鉴定、痕迹鉴定、文件检查鉴定等各类技术鉴定;
(2)对受害者尸体进行的详细鉴定分析,以确定其真正的死因(即身体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与其所使用的凶器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