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逮捕之后,一般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这是因为在逮捕阶段,嫌疑人被视为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这种情况,进行逮捕是必要且适当的。因此,这并不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所需的条件。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首先是那些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甚至独自适用附加刑罚的嫌疑人;
其次是那些因身体状况严重而无法自理生活,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这些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起社会上的安全隐患;
最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时,应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