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洗钱罪与诈骗罪虽属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然往往并非单独构成。洗钱罪所指者为,行为人明知所涉及之财产乃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掩盖、隐匿其原始来源及实际性质,并试图使其合法化。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则包括以非法占有所得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从而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若在洗钱过程中牵涉到诈骗犯罪,例如通过制造假象实施虚假交易来骗取资金,进而再行洗钱,那么这一行为便有可能被视为诈骗罪的后续步骤,从而加重对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然而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将根据具体案情,判定被告人是否为主犯抑或是从犯,并据此适用诈骗罪以及洗钱罪的相关法律条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