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之认定标准,通常具有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行为人实施的并非以出卖为主要目的,而是通过支付财物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其次,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涉及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益;
最后,该罪行的着手标准为与拐卖者商议价格,而其既遂的判定则是在实际接收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