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需满足如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须是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也就是指危险驾驶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实质性的威胁,从而使公共安全处于一种潜在的风险之中;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该罪行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并且这些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再次,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出发,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危险驾驶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