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无疑关乎到个人利益的重大事宜。依照现行法规,该犯罪具体涵盖了以下几个层面:擅自将所在公司的资金提供予自己、亲人或其他自然人进行非正当利用;以个人名义私自将本应属于公司的资金借与外部单位使用;未经许可,个人擅自决定以所属单位名义将本应当隶属公司的资金供给其他外界单位使用,而以此为筹码谋取个人经济上的好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判定,不仅仅要关注资金的实际用途,同时也要深入研究资金的运用途径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举例来说,即便行为人是以公司的名义将资金挪给其他单位使用,但若其在此过程中谋求个人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同样会被视为挪用资金归个人所有并加以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