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对于那些擅自将公共资金共计达人民币55万元投入个人使用,用于非法活动,以及擅自转移数额较大的公共资金用作营利性活动,又或者擅自转移数额较大的公共资金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的人员,将被视作犯有挪用公款罪,并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利用挪用的公款从事非法活动,那么其入刑起点应为挪用公款三万元;而如果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盈利性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其入刑起点应为挪用公款五万元。
此外,如果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数额达到二百万元以上,则属于情节严重;如果数额达到三百万元,则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对于挪用公款金额高达五十万元的情况,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