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相关刑罚的定义及计算方法时,我们可以明确的了解到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对于宣告有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刑期的起算点为判决正式开始执行的那一天。
其次,如果在判决执行之前,罪犯已经被先行羁押,那么每一天的羁押时间都将按照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方式进行计算。
最后,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而言,他们的刑期同样是从判决正式开始执行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而在此之前的任何羁押时间也会按照相同的规则进行折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