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刑事案件中的指派律师,并无明确限定的时效要求。律师在审讯及审判等关键环节,均可自由进行会面,且次数与时段皆不受到任何限制,只需尊重羁押所内的日常作息制度便可。此外,律师在会晤期间,还可享受到以下优势待遇:
首先,他们能够直接、单独地接触到被疑人,无需经过侦查人员的批准或者同意,同时侦查人员也不得在场;
其次,律师与被疑人的会面次数以及时间,都不会受到侦查人员的安排和约束,完全由律师依据自身的工作安排自行决定。鉴于被疑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因此在会面安排方面,律师的权益往往要高于侦查人员;
最后,律师与被疑人的首次会面通常是在警察局进行,由侦查人员负责安排,而会面地点则通常选择在一个独立且封闭的房间里,侦查人员不得在场,同时也禁止使用录音或监听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