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公安部门有权在执行拘留程序后的首次询问之日开始计算,在接下来的三天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请求批捕的申请书。而人民检察院则有责任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对案件进行深入审查和研究,并作出逮捕与否的权威决定。若情况较为复杂或疑难重重,可适当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因此,从理论上讲,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约为拘留后的十个自然日内。这一期限的设定主要是为了满足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