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天津市地区,对于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律师而言,通常需满足如下几项具体规定:
1.首先,该名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面临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处罚的可能性;
2.其次,如果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型刑事处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时,也可以考虑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3.此外,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可以考虑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只要这种情况下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即可;
4.最后,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也可考虑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