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办理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首次前往派出所报到时,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必须定时前往报道;
其次,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严禁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区;
再次,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需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知晓;
最后,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干扰证人作证行为,同时也不能销毁、伪造证据或进行串供等违法活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