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刑事法律体系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都有权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所设立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尚未被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但需进行强制措施调整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为了防止他们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