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因涉及行政拘留十日的案件,当事人并未触犯刑法被判定入狱服行,因此不会产生所谓的“案底”。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涉及到了对犯罪记录(又称前科)的理解和认识。犯罪记录是指个人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的历史记录,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无法被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抹去或修改,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然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其犯罪记录可以被封存起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办案需要时,才能够被查询。
此外,关于撤销案件的处理,必须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至于犯罪记录的保存期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刑事犯罪记录将会永久性地保存在公安机关的系统网络中,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查询。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并且其所受刑期在五年以下的情况,我们实行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除非出于办案需要,否则这些犯罪记录将不会向外界公开查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