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申请获批之后即可遵循相关规定执行。
(1)关于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被取保候审者除非具备充分的正当理由,否则必须留在其居住的城市或县域内。若确实存在正当原因必须离开该居住区域,则需事先取得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的批准。
(2)对于由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案件:负责执行的派出机构在批准被取保候审者离开其居住的城市或县域之前,必须先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而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做出取保候审决定时,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资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指派被取保候审者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核实情况并按照要求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