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协助电信诈骗活动中的罪犯提供协助的行为并不足以被判定为帮信罪。尽管帮信罪和帮助犯这两个概念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均为提供援助之举,然而,在它们的构成要素中,特别是在主观构成要素方面仍然存在显著差异。当我们讨论到涉及电信诈骗的犯罪时,我们必须判断行为人的所谓“协助”观点如何才能够构成诈骗罪的共谋犯罪。这个判断需要我们将行为人对于其所协助对象的性质的明确认知程度、获取利益的计算标准、对下游诈骗犯罪的参与程度、对诈骗犯罪可能造成的法益损害结果的预期、与诈骗犯罪的主要实施者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对诈骗犯罪资金的掌控程度等诸多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并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深入剖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