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而言,辩护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面之时并不强制要求有公安机关在场陪同。这一点主要是从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角度考虑而制定的规定。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会面具有高度的隐私性,其目的在于确保辩护律师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事实,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为精准、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以带律师助理协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