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采取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
1.预计对其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预期将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并不导致社会风险增加者。
3.依法应予逮捕,然而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期、哺乳期的妇女,不适宜进行逮捕的。
4.已经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讯问与审查后,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尚显不足的。
5.已经被逮捕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无法完成案件审理工作,且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者。
6.拥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会逃往境外以逃避侦查,但无需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在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需要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况。
8.在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