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程序上,取保候审并不属于刑事处罚之范畴,而仅仅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刑事法律手段存在。取保候审的执行权归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尚未被逮捕或者在逮捕之后有必要改变强制性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为了避免其逃避调查、起诉甚至审判的风险,会依法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保证书。对于需要改变强制性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必须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以便对需要改变强制性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不进行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这便是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的实施方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