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进行定罪时,一般的依据包括该人员在犯罪活动中的实际角色、参与情节以及其行为导致的最终结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倘若从犯在整个开设赌场的过程中发挥着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例如协助赌场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提供财务上的援助等等,然而并未直接涉及到赌场的设立及日常运作环节,并且也不存在任何其他的严重情节,那么一般情况下,可以给予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
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则需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