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需注意,关于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案件,涉案被告在选聘代理律师时,理应经过公安机关的正式核准方可进行;
其次,在已被逮捕的涉案被告与代理律师进行见面沟通之时,公安机关有权视乎个案的具体情节及其所需要求,对此过程派出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与指导;
最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中,在律师与被捕的涉案被告进行面谈之举,亦须得到公安机关的正式批准方可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