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允许进行会面交流。
2.从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侦查机构询问或遭受强制措施之日起,便有权委任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然而,在此阶段仅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如需其他辩护人员,必须获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后方可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信。
3.受托律师有权向侦查机构咨询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申请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对此,公安机关应有义务在收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为之安排会面事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