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在办理取保候审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应该采取何种决策,警方仍然拥有执行补充调查之权力,按照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积极寻求充分且确凿的证据支持,否则他们必须依法撤销此案,同时也要解除对被指控人的关押限制。在此处所提及的“补充调查”,其本质意义在于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及准确性,通过在原有侦查工作已获得部分成果的前提下,对于可能存在的缺点或相对薄弱的环节进行全面、深入并且系统化的重新调查与研究来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