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文书需依法上交。若案件尚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已作出决定的取保候审文书交付至检察院进行审查;反之,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则负责将取保候审文书转交至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范围;
其次,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报告;
再次,在接到传唤时,务必按时到案;
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行为;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他人提供虚假口供。
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例如,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对于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被取保候审者,已缴纳保证金的,可依法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直至予以逮捕。对于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有必要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对其实施拘留。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