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依法取保候审的罪犯或被告在未经审批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逃离所居住的城市、区域,又或者是在违反其他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情节恶劣者,公安部门有权按照规定撤销其取保候审的申请,将其转为正式的逮捕程序。对于有明显逃避司法调查之嫌疑的行为,将会面临更严格的惩处,同时对于逃犯也会全力追捕以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