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律师会见的过程中,律师必须具备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会见函、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法律援助函等相关证件。在完成窗口办理的相关会见手续之后,他们将依据各个看守所内部独有的门禁系统,按照特定的程序与规范接触被羁押者。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这项工作,我们有以下几项明确规定:
首先,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同正在羁押状态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辩护人来说,如果得到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可以享有此项权利。
其次,当辩护律师手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请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最后,对于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若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则需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在此类案件中,侦查机关应提前向看守所发出通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