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被取保候审者应当严格遵守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未经执行机关书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地域范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居所地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主动向执行机关汇报相关情况;当接到传唤信息时,务必尽快赶到执行机关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干扰证人作证活动;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材料或与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串通口供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