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同时,在取保候审期间,对于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也不得被中断或延迟进行。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将到期,或者有关责任人发现存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时,抑或是案件已经完结,原定的决定机关需依法做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且要通知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共同办理登记手续。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一)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四)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办结,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