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抢劫公私财物所涉及的具体数额标准,可根据以下规则进行判断和评估:
(1)抢劫所得财物价值在500元至2000元人民币之间的,将被视为数额较大;
(2)抢劫所得财物价值在50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之间的,则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而当抢劫所得财物价值在30000元至100000元人民币之间时,便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