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这一刑诉程序中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被视为是一种较为温和的方式,尤其适用于涉及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
然而,以往我国相关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执行标准并未能明显地偏重于对青少年群体的保护,导致实际操作中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且成功申请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数目较少。因此,在修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有必要制定出更为专门化的取保候审实施细则,从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体系,以便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对他们的教育改造工作,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得以顺利推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