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律师处理取保候审相关案件时,其接触和会见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次数方面并无法定的严格限制措施。律师会根据案情紧迫性的程度以及当事人需求的转变,适时地展开频繁的沟通和会面活动,以便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这一权利的来源于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