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辩护律师有权利持有并出示其合法的执业证书、律师所在律所开具的有效证明以及由委托人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正式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以此作为他们寻求会面的依据。相应地,被羁押人所在监狱或拘禁场所也必须按照规定,及时为辩护律师安排会面。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律师有权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预审部门需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以便于律师进行工作。对于那些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负责处理此案的相关机构应当在律师提出会面请求之后的48小时之内,为律师安排会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