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拘留期间律师可以会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五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2、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1)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4)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5)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二、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机关执行吗?
1、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尽管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但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2)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刑事拘留的对则象是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3)适用的目的不同
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过这种处罚手段来惩罚和教育违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
2、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是关押在一起
公安机关采取的拘留措施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前者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法律制裁;后者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些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依法决定采用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制裁防止违法行为的再犯,拘留期限届满,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即告终结。而刑事拘留仅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它并非法律制裁,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自由,以保证日后法院审理案件的顺利进行,刑事拘留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一般要被提起刑事诉讼。
治安拘留也即行政拘留,根据规定,此类拘留的最长期限是20天,且若不是被合并处罚,那么拘留的期限不会超过15天。拘留期间会被关押在拘留所,与刑事拘留不同的是,行政拘留期间,家属也是可以会见的。不算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律师都可以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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