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原则和标准可知,若某一案件满足了以下任一条件,即有望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首先,其必须遵守法定的刑种标准,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可能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况下,方能进行取保候审;
其次,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只要通过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风险,同样能够获准取保候审;
再次,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且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也可申请取保候审;
最后,当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达上限,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时,为了防止其逃逸,亦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