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辩护律师,他们通常享有会见其所代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权利,这是为了保护这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在某些特定状况下,律师可能并不能够与其客户进行面谈。举例来说,倘若某个案件涉及到国家机密,那么此时律师的会见权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再者,如果在侦查阶段中需要保持信息的保密性,律师的会见权利也可能会因此而受到制约。但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律师会见权的限制通常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