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案件辩护,律师的会面次数应不少于两次。
1.首要考虑因素是在何种诉讼阶段聘请律师,如若在侦查环节,则律师能够接触到案件的时间和机会将会相应增多;
2.然而,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在侦查阶段引起律师的重视,部分案件甚至可能在侦查终结前仅允许进行一次会见;
3.当侦查工作结束之后,律师便可随时与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面,且无次数上的限制;
4.律师的会见通常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时候才会安排会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