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洗钱罪的源头犯罪即其所涉及到的所有产生犯罪所得以及相关权益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所得是上游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非法货币及物资收益,这些收益主要包括非法资金、非法物品以及其他非法收入等。在此基础上,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涵盖了七类犯罪行为,包括: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等。洗钱罪则是指那些明知是上述七类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却为了掩盖或隐藏这些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将这些非法收入存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或在市场上流通等方式,以实现其合法化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