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作为辩护律师,必须持有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证明,同时还需具备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签发的公函,方能有权要求与所代理的案件中被羁押的当事人进行面谈交流;在此期间,看守所应当根据需要,积极安排相关会见事宜。
2、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律师有权利会见其所代理的案件中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此时,律师除需向看守所提交上述提及的“三证”之外,还须出示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以便于保障律师的正常工作开展。
3、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律师同样享有会见其所代理的案件中的在押被告人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律师除需向看守所提交“三证”之外,还应出示由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签发的起诉书副本或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以确保律师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信息并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