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符合下列各项要求者,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有可能被判以监禁限制或者其他独立适用的刑事惩罚措施的可能性;
其次是可能会受到长期有期徒刑的刑罚,但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存在任何潜在风险的情况;
再者是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起居、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通过取保候审来继续推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