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洗钱犯罪的判定过程中,不能仅仅依赖于特定的金额数量,更为关键的是衡量行为人是否清晰明确地知道其所处理的款项属于犯罪所得,以及其对此类来源不明的收益是否存在掩盖和隐瞒的行为。虽然涉案金额的多寡的确会对量刑产生影响,然而它并不是构成洗钱犯罪的唯一决定性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行为不仅包括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还涵盖了协助将财产形式进行转换、协助转移财产或者跨境转移等多种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