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后再判定有罪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将此前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视作刑期予以抵扣的问题,我必须明确指出,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式,除了针对死缓减刑以及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形之外,基本上都是以六个月作为起点,上限则设定在十五年以下。
具体来说,是从判决正式开始执行的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的。而在此之前,如果已经被先行羁押的话,那么每一天的羁押都可以折算成一天的刑期。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提到的“羁押”,其含义仅限于被关押在拘留场所内,并不包含取保候审等其他形式的非监禁性强制措施。因此,取保候审的时间是无法折抵刑期的,也不应该计入到刑期之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