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辽宁省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涉嫌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案件,其具体的立案标准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七十条相关法规要求。该条款中所涉及的罪名即为“侵占罪”,主要描绘了当事人将原本受托管理的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同时还需要当事人对这部分财产拒不归还或交出。关于侵占罪的具体立案金额标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制定。举例来说,在某些省份,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可能被设定在5000元到10000元之间。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具体的数额标准应该以辽宁当地的司法解释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