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针对“行贿罪是否存在既遂与未遂”这一议题,我想指出的是,并不存在这种区分,我们只需要关注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别即可。
其次,关于“行贿罪未遂的三个不可或缺的特征”,它们分别为: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以及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三点从多个层面揭示出行贿罪的实质性特征。
再次,依照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倘若行为人为获取不法利益而被胁迫将财物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若最终未获任何不当收益的,便不应认定构成行贿罪。当然,在特定情形下,例如行为人身陷险境并受到威胁时,对于行贿罪既遂与否的问题,无需进行深究,只需关注其本身是否属于应受刑事处罚的范畴即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