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素进行分析时,必须重视和掌握索贿这一行为类型的具体特征:
首先是其交易性质——指现有权力和职位所能实施的行为被视为一种交换条件;
其次则是索取特性——该类行为除了包含明确要求索贿对象提供财物的内容外,还应涵盖在行动过程中的暗示或明示;
最后是主动性特征——这意味着索贿行径并非完全依赖于对方的配合,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积极主动的获取财务的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