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妨碍公务罪者将被记入个人记载之法律文件,即所谓“案底”,此因妨害公务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径。所有涉及刑事犯罪行为的案件卷宗均需以档案形式妥善保管,以便日后参考。而每一份相关的犯罪记录皆须输入公安、检察机关等各职能部门的内部系统。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诉讼案件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其保存期限至少为3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