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对其行为的供述和辩护。
2.案发地所留下的相关物证,例如从被害人头发或者指甲中所提取到的涉及犯罪嫌疑人的毛发或皮屑等信息。
3.受害人在案发期间可能受到暴力伤害的物品类证据,如凶器匕首等。
4.受害人在被侵犯过程中有可能遭受过性侵害并因此遗留下附带有加害者体液的内裤、衣物等相关物品作为证据。当然这些仅仅是其中一部分潜在的证据来源,一般的情况下,只要是与案件相关的任何证据都应该被充分收集,因为它们都是决定是否能够为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关键性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