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要求,对于认定盗窃罪这一刑事案件,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关于主体证据部分,主要涉及到案件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户籍情况的核实确认,这些证据可以通过提供居民身份证件和户口簿来获取。
其次,关于行为证据部分,主要包括被害人对其在特定时间、地点以及具体位置上被盗物品及其特征的详细描述;
同时,也需要有相关知情人士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达到盗窃目的而采取的秘密手段进行的证言;
此外,还需提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实施盗窃行为所穿着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样本、照片以及相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
再次,关于结果证据部分,主要包括被害人对其遭受财产损失的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获取被盗物品而作出的供述,以及证人对财物被盗事件的证言,还有相关部门对财物被盗事件的证明文件等。
接着,关于主观证据部分,主要包括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同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也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关于情节证据部分,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而量刑情节证据则应当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式、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情况、被盗物品性质、损失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