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采用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性手段时,警方将会依据案件实际状况,严格要求被采取此项措施的人士,禁止他们踏入任何与自己所犯之罪行有紧密关联的特殊场所。取保候审乃是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规定的一种法律程序性的强制手段,具体含义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尚未被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但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涉案人员,为了防止他们逃避调查、起诉及审判,依法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拘留或者暂时解除对他们的拘留。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