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交通肇事罪相关的理赔事宜产生时,通常情况下,应由肇事车辆所购买的相应保险公司承担其应尽之责。该事宜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国务院颁发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法定责任限额范围之内,为遭受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受害方提供相应的赔偿。
然而,若保险金额无法完全覆盖所有损失,那么肇事方则需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受害方而言,他们既可选择直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也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